[59] 区分所有者型的公约禁止进城的务工者多人居住在狭窄的房屋内,其所蕴含的公权介入私权现象,徐洪军、薛东琦在《私法公法化视野下的公权干预私权———从上海市政府介入群租房现象考察》一文中进行了研究,除了考察行政权合理的介入以外,还探讨了公权力的存在价值和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问题,徐洪军、薛东琦:《私法公法化视野下的公权干预私权———从上海市政府介入群租房现象考察》,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69页以下。
用益权必须通过赠与或合同创设,并且不可让与。如此看来,大多数打上私法烙印的财产法,尽管以私法术语创设和使用,实际上却是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租户因持有土地而对地主附有特定义务,当然也可能因义务不履行而被剥夺土地。不止于此,包括国王所有权和普遍保有在内的地产权概念在英格兰得以发扬光大,并将所有权问题彻底从私人财产法及理论中剥离出来,也形成了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学家及法官的独特思维模式。进而言之,当他按照封建模式分封土地给臣仆和教堂,确认拥护他的英国贵族的土地保有权时,他保留了所有权。这同美国法中的改良荒地相应。不管一个人兴趣在于法学理论还是实践,法律技术抑或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关系等,在比较法领域我们很难发现还有比财产法更重要和吸引人的。
{74}但是只有在普通法信托制度下,这些目的才可在所有人死后的较长时间内仍可作为保存和分配财产的计划得以实现,当然可附加多种的可选条款、可选条件,负责而有能力的受托公司的自行决定权,和最小化税收的考量等。社会需求和历史事件一直都是法律体系改革的主要因素,即便在普通法学者看来是概念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大陆法系也是如此。在《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经济法中运用得更加广泛,这是经济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使然。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公共利益都有不同的称谓。实际上,早在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第10条第3款、第13条第3款)通过以来,公共利益越来越广泛地出现在《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等法律法规条文之中。以关键词为检索项,检索结果为:共有14655篇论文。从立法角度看,公共利益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术语,在不同法律部门不同层次的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公共利益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基本概念,在宪法不能对‘公共利益做出解释时,全国人大应当通过法律或者立法解释明确这一法律概念,防止少数单位和部门利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8]。(二)公共利益研究热的背景 从上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无论是在法学、政治学还是在经济学中都是一个热门概念。
由外延式的定义方法所形成的概念我们可以称之为形式概念,其具有开放性、描述性特征。第三,规定公共利益实现和规制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从法律的功能角度看,法律作为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分配和保护利益是其一大职能。此乃自由传统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也一般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作为同义词看待。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2)公共利益的立法主体和立法权。修改后的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总则性公共利益条款内容较为抽象,政策宣示的作用较浓,也不构成具体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在不同法律部门不同层次的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也会导致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足,例如,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就是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行政处罚法》第1条)。因此,我国关于公共利益法律的出台并不能终结理论的探索和对细节制定的争议,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理论及立法进行反思,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中国公共利益法律制度。
公共利益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具体内容示例可见表1。除了2004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是征收和征用的前提条件外,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中运用的也非常广泛。伴随着我国城区规划、旧城改造、园区开发等城市化建设的浪潮,全国各地发生的一系列影响重大的公共利益事件或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或盗用公共利益进行权力寻租,其背后凸显的是公共利益内涵的模糊不清,公共权力行使者权力界限的不明。难怪有人将杨氏夫妇看作捍卫自身物权的维权英雄,也有人将其看作滥用权利的刁民[11]。其二,公共利益的认定异议,即对公共利益认定主体的认定内容产生不同看法。相反,我们更应该深入分析公共利益相关问题,梳理既有理论学说,评析立法现状,设计制定更为具体完善的法律规则。
(6)公共利益的异议处理程序。由于法律性质不同,部门法之间可能会使用不同的公共利益用语,但是在同一部门法之内,法律之间应当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因此其共同性的法律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也应当保持一致性。
非总则性公共利益条款内容较为具体,属于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成部分。公共利益主要是从利益的性质角度强调利益的公共性,以与私人利益相区别。
摘要: 由于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法治环境的发展,公共利益成为我国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并取得了丰硕成果。逻辑学的知识告诉我们,对某一事物的定义即质的规定性的方法有两种:内涵式的定义和外延式的定义。
公民个人的法律行为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就有可能导致行为无效。其一,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4次修正案。但是,这些讨论要么是纸上谈兵,要么是蜻蜓点水,体现在:第一,大谈特谈公共利益的词源性含义,而非法学意义上的含义。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又几乎是所有法律概念当中最为模糊的一个,在理论上很难被界定,在实务中运用也很困难。
总之,鉴于公共利益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的重要地位,有必要梳理这些相近的概念,尽量保持立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这一原则引发了学界对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诠释。
例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7条、第52条)。然而,做出一个具体的具有普适性的公共利益概念具有很大的困难,更何况公共利益本身就是开放的、包容的。
然而,我国立法在这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2)从学科领域来看,政治、法律学科是研究公共利益的主要领域。
那么,公共利益研究热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呢?理论来源于现实,公共利益研究热是我国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变化在理论上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即由谁来根据立法的规定具体判断某一项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认定权之间如何分配,出现冲突时如何解决。因为公众利益既有公共性质的,也有私人性质的。⑤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两者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下不尽相同。
公共利益是与个人利益相对的一个概念,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化解二者的冲突,司法救济是一个必要途径。这是官方文件中对法律部门的分类,本文的法律部门分类亦遵循此原则。
第三,公共利益既是公民个人法律行为合法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合法的主要依据。虽然公共利益当然应该代表公众利益,但正如前文中所述,公共利益还应包括国家利益等其他内容。
[4] 其四,从研究结论看,可操作性的措施不多。冯宪芬、朱昱:《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哲学思考》,载《人文杂志》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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